第4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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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师,有事?”方轶微笑着看向门口。他对小胖子印象不错。 ??曹永正走了过来,神情有些紧张:“方律师,您方便吗?我想耽误您几分钟。” ??“方便,什么事?”方轶靠在了椅子上。 ??“周一的时候谢律师分给我一个案子,是贪污案。贪污案是身份犯,被告人是否是贪污罪的适格主体,我有点吃不准,想请教下您。”曹永正来到近前,说道。 ??方轶见时间尚早,示意他坐下聊:“你说说情况。” ??“这是案卷材料。我去见过被告人,也去检察院阅过卷。具体案情是这样的……”曹永正将案卷材料递给方轶后,将整个案发经过讲了一遍。 ??曹永正办理的这个案子,被告人名叫于利东,一九九九年十月他被上级部门任命为县里一家锅炉厂的厂长。 ??二零零二年五月,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锅炉厂进行企业改制,于利东为锅炉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 ??半年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锅炉厂将位于县里的一块面积为六十八亩的土地,以一千五百四十万元转让给市里的一家名叫长宏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此后,长宏房地产公司又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万晟公司。 ??锅炉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求全体员工买断工龄,但锅炉厂的现有资金不足以支付买断工龄职工的补偿金,资金存在缺口,经上级主管部门与锅炉厂改制领导小组协商,最后决定要求万晟公司追加资金一百二十万元。 ??说实话,万晟公司不愿意掏这笔钱,但是考虑到房地产开发的巨大利润,万晟公司最后还是按要求,向锅炉厂支付了一百二十万元。 ??为此,万晟公司董事长管克宇心中非常不满,但考虑到马上开始的拆迁工作还得靠于利东出力,便找到于利东,告诉他:只要把后期拆迁工作搞好,快速完成拆迁,万晟公司不会亏待于利东。 ??五个月后,锅炉厂拆迁工作完成,于利东通过万晟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向管克宇要求兑现其先前的承诺,管克宇为感谢于利东在拆迁时所做的工作,给了于利东现金十万元。 ??此后,于利东在万晟公司以差旅费名义领取一万元的银行现金支票一张。此后不久,锅炉厂向上级主管部门打报告,要求给付拆迁小组组长连永宁奖励金一万元。 ??于利东在万晟公司以土地征用款的名义领取一万元银行现金支票一张,后将此款支付给了连永宁,连永宁觉得此事不妥没敢要,并劝于利东这种钱不能拿。 ??几个月后,于利东感觉连永宁说的对,自己拿的这两笔钱在万晟公司都有记录,便取了二万元现金交给万晟公司会计,冲抵之前领取的款项。 ??三年前,有人向相关部门举报于利东在锅炉厂改制过程中存在贪污的情况,随后于利东被要求配合调查,之后被留置,此后案件被移送到了检察机关。 ??于利东被羁押后,整个人一下就懵了,不知道检察机关都掌握了什么材料,便在检察机关只掌握其受贿二万元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其向管克宇索取现金十万元的事实。此后,于利东向检察院退还全部赃款。 ??“另外,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锅炉厂属国有企业,是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成立的,二零零二年底,锅炉厂破产,进行企业改制,二零零七年九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告人于利东担任锅炉厂厂长后,其厂长身份一直未被上级部门下文件免除。锅炉厂改制完毕后半年后,他又被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为县水泥厂的厂长,负责水泥厂的改制工作。 ??锅炉厂通过整体出让土地实现改制,在此过程中,于利东一直担任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同时系拆迁组成员。 ??二零零三年五月,于利东与锅炉厂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在于利东向万晟公司索要费用的时候,他已经与锅炉厂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再是锅炉厂的厂长,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身份犯。 ??于利东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在锅炉厂不再担任职务,是否构成贪污罪,我觉得存疑。”曹永正说完看向方轶。 ??“被告人于利东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还在担任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的组长?”方轶一边翻看案卷材料一边问道。 ??“是,他一直担任组长,直至锅炉厂改制结束。”曹永正点头道。 ??“你怎么想?”方轶抬头看向他。 ??“我想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理由是: ??锅炉厂作出决定,与全厂二百一十二名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包括于利东。 ??于利东与锅炉厂签订了《国有企业改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协议书》。同年五月,于利东在县里失业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失业人员登记。 ??随后,于利东的人事档案移交劳动力市场代管,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此时,他与国有企业完全脱离了关系,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协调锅炉厂的拆迁工作是受万晟公司董事长管克宇之托,之后他向万晟公司董事长索要的十万元,我觉得应该被认定为拆迁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属于民事行为。”曹永正心中有点忐忑,这是他第一次找方轶探讨案情。 ??方轶向后靠在椅子上,揉了揉太阳穴:“我记得20世纪90年代后期,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曾经存在‘身份论’和‘职责论’的激烈争论。 ??但是在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订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采纳‘职责论’。 ??不能单纯的通过被告人的‘身份’来认定,而应当结合被告人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方轶话说到一半,停住了,看着小胖子曹永正,不再说话。 ??曹永正听完方轶的话,若有所思:“也就是说,被告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取决于是否与锅炉厂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取决于他实质上是否仍然在锅炉厂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公务。” ??“对喽!这就是司法机关的主流观点。你接着往下说。”方轶对曹永正的反应还是挺满意的,至少说明眼前这个小胖子不是榆木疙瘩,只是知识体系有些陈旧需要更新。 ??“也就是说,锅炉厂改制期间,被告人于利东作为改制领导小组组长,仍然是锅炉厂实际上的‘一把手’,对锅炉厂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负有责任。 ??于利东虽然与锅炉厂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并进行了失业登记,但其并非一般职工,他仍然在履行着厂长的职责,仍然是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实际负责管理锅炉厂的一切事务,对国有资产仍负有监督、管理等职责,应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 ??在案证据中,于利东的口供与证人的证言都有提到,在锅炉厂的土地转让过程中,于利东为万晟公司提供了职务上的帮助。 ??另外,虽然土地使用权归了万晟公司,但是锅炉厂职工搬迁及职工安置是锅炉厂改制领导小组的工作,于利东在动员职工搬迁,保证拆迁顺利完成的过程中,为万晟公司提供了帮助。 ??顺了!都捋顺了!”曹永正的小眼神放出喜悦的光。 ??之前他一直挠头是因为本案被告人的身份问题一直无法确定下来,现在身份问题解决了,后面的事自然也就捋顺了。 ??“别急,被告人构成贪污罪,那咱们律师的工作在哪?总不能开庭的时候发言说:公诉人说的都对,我们没有任何意见吧!”方轶笑呵呵的看向他。 ??“不会,我觉得这案子还是有辩护的点的。”曹永正略显尴尬的挠了挠头。 ??“哦?你说说看。”方轶觉得眼前的小胖子挺有意思的。 ??“案发时,检察机关只掌握了于利东从万晟公司取得一万元差旅费现金支票和一万元拆迁补偿现金支票的情况。 ??但是后来于利东把这两笔钱已经还给了万晟公司。所以我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于利东从万晟公司处受贿二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于利东主动交代了他向万晟公司董事长管克宇索取现金十万元的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因此,于利东主动交代其向万晟公司董事长索取现金十万元的犯罪事实,应当算是首论。 ??如果没有后面于利东向万晟公司董事长索要十万元的事,我准备为被告人于利东做无罪辩护,但是有了这十万元,我只能做罪轻辩护。不过有自首情节……,我想为被告人争取缓刑。”曹永正的小眼睛里充满了自信的眼神。 ??“嗯,这个案子判决下来了,告诉我一声。”方轶满意的点了点头,他感觉这小胖子很有灵性,属于祖师爷赏饭吃那一类人,可以培养。 ??方轶抬头见窗外的天空已经黑了,急忙看了一眼手表:“我得去火车站接人了,不跟你聊了哈。”说完,便提起包,快步走了出去。 ??曹永正答应一声,看了眼手表,已经快八点了。他没想到聊了这么久。 ??第936章 白眼狼 ??当云梅和方安志拉着行李箱随着熙熙攘攘的人流走出火车站时,云梅一眼便看到了站在不远处冲着他们二人挥手的方轶。在他们身后有几个茶协的工作人员,一路说说笑笑。 ??见有人来接站,茶协的人分别与方安志和云梅道别后,离开了。 ??“这一趟怎么样?你们两个累坏了吧!”方轶接过云梅的行李箱,又一脸慈爱的摸了摸方安志的脑袋,微笑着问道。 ??“累死了。不过这次出行收获颇丰,茶协拿下不少订单。”云梅穿着一身白色的休闲装,一脸疲惫的笑道。 ??“云阿姨可厉害了,一套茶艺表演下来,给那帮歪国人都看傻了,云雾茶庄的名字算是打响了。”方安志穿的一条休闲裤,一件新买的polo衫,看起来挺精神的,估计是云梅在国外给他买的。 ??小志一直没改口,仍然叫云梅阿姨。但是两人相处的却越来越融洽。 ??“小志也不错,帮了我很多忙,英语口语进步挺大的。”云梅转头看向小志,一脸的喜爱。 ??“行啦,你们两个就别相互吹了。咱们是在外面吃,还是回家吃?”方轶边征求二人的意见边引着二人向地下停车场走去 ??“在外面吃吧,回家还得做,太麻烦了!”云梅的声音懒懒的。 ??“好,咱们小区门口有个大排档,咱们先回家把行李放下,然后下楼吃烤串怎么样?”方轶问道。 ??“好啊,早就馋烤串了,再来一扎生啤,想想都美。”方安志笑道。 ??近一个小时后,方轶三口子坐在了小区斜对面的大排档桌旁。方安志看到了同学,跑过去找同学聊天了,年轻人精力旺盛,一点不觉得疲惫,剩下了方轶和云梅边吃边聊。 ??闲聊中,方轶将万可法说的制造明星律师的事说了一遍,想听听云梅的意见。 ??“刚才你也说了,你们律师一般都是师父带徒弟,一辈传一辈,比较传统。最终的结果就是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 ??有师父的律师,弯路走的少,成长的要快些;没有师父的律师,就像野草一样,可能会走很多弯路,也可能长歪了。 ??但这只是专业上的,你们律所跟我们做茶的其实有个共同点,其实所有的买卖都是相通的,只是领域不同,你知道是什么吗?”云梅咽下口中的烤串,放下竹签子,似笑非笑的看着方轶。 ??“是……案源?”方轶略一思索,答道。 ??“对,你们叫案源,我们叫客户。专业能力再强又能如何,客户才是关键,酒香也怕巷子深。 ??你的产品再好,如果没有人买,那也是空有屠龙术,却无用武之地。不是吗?自我感觉怀才不遇,可客户却不了解你。”云梅说道。 ??方轶点了点头:“我一直在想一个问题。” ??“人员流失?律师跳槽?”云梅美目一转。 ??“对,很多律师不愿意培养徒弟,就是怕培养完了,徒弟翅膀硬了跳槽。费了半天心血,自己却留不住人,一点回报都得不到,结果闹得徒弟对师父不满意,师父埋怨徒弟是白眼狼。 ??关键是律师不像影视明星,可以用一纸合约绑定双方。所以老万这个想法是好的,但是真正施起来可能难度挺大的。”方轶感叹道。 ??“我不是你们法律圈里的人,但是你提的问题,在任何一个行业都存在,所以很多公司喜欢招聘熟手,不喜欢招聘生手,因为生手还得自己培训,即便培训好了,也不一定留得住,浪费人力物力不值得。”云梅非常理解方轶的想法。 ??“对,就是这个问题。就拿我们团队来说,如果我把资源倾斜,大力培养律师,让他们成为明星律师,一旦哪一天他们想走了,我是一点办法都没有的,我不想用一些比较卑鄙的手段去阻挡律师转所,但是这确实是一个问题。 ??现在我团队里的律师都很好,可一旦名气起来了,谁知道他们会不会转所或者跳出去单干。那我的培养可就全都白费了。”方轶的顾虑其实也是这个行业中绝大部分律所和律师的顾虑。 ??“所以你选择顺水推舟,出现了好苗子就帮一把,如果没有就等待,不主动去培养?也不愿多想。”云梅拿起一个花生,不紧不慢的剥掉壳,吃下后说道。 ??“差不多,因为我也没想好该怎么办,但是我会把机会给到每一个人,我知道他们都想成功。其实我内心也挺矛盾的。”方轶点头。 ??“我有个不太成熟的主意,我听云乔说,要想成为律师,必须经过一年的实习期,然后才能拿到律师证,即便拿到了律师证也未必能独立办案。 ??我觉得其实这是一个考察人品及专业能力的过程,在最开始的几年你不用刻意的去培养,以师父带徒弟,外加周五内部培训的方式,让实习律师和律师自由发展,然后物色合适的苗子,等他们做过几年后,你再确定需要培养的人选。 ??这样有几个好处:一是可以考察律师的人品、专业能力和学习的态度,让他们有更多公平竞争的机会;二是打磨他们的锐气,让他们知道成功不易,但是每个人都有机会;三是执业年头短的律师,没有什么拿得出手的案子,很难让当事人信服,即便你想捧他都不知道该怎么捧,相反,那些经过磨炼,办过很多案子,有成功案例的资深律师更容易捧起来。就看谁能熬得住了。 ??你总是觉得作为师父付出了,结果人跑了,得不到回报,心里不平衡,这是因为一年内你最多只能带两个徒弟的缘故。对个人来说确实会存在这种想法,因为你总指望着徒弟给他带来收益,给自己打工。 ??但是如果你是一个团队,团队里的律师每个人都带一个或者两个实习律师,等到他们拿到律师证后,即便走了百分之五十,那又如何,你还剩一半的律师在。那些师父也不会觉得怎么样,因为他们也是团队一员,有稳定的案源渠道,有不错的收入,徒弟走与不走对他们影响不大。 ??大浪淘沙,总有人会被淘汰,一定有律师接受不了你们这种模式。那就走呗,道不同不相为谋,没有什么可惜的。”云梅的侃侃而谈,让方轶自叹不如,还是做生意的想的通透。 ??第937章 进门全是客,全凭嘴一张 ??“如果实习律师全都跑了呢?”方轶问的比较极端,但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那就说明你们律所或者你的团队有问题,问题不在律师。 ??某人曾说过,员工辞职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钱没给到位;二是心受委屈了。其实即便这两点都不存在,也会有人离开,因为心态没摆正,或者没了发展的空间。 ??你的团队要发展,肯定要招聘律师,有人来有人走,你控制不住,只要你团队的名气在,客户仍然认可你们团队,一切都不是问题。”云梅解释道。